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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出爐 互聯網新聞業面臨大洗牌

發布時間:2016-01-14 | 關注: ? ?
 

新媒體“想發就發,想轉就轉”的時代或將結束。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發布了國家網信辦修訂后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各類型新媒體或被納入互聯網新聞的管理范圍。

擬出50條“史上最嚴”新規

專家認為,進入公開征求意見階段意味著互聯網領域的新聞信息管理新規離最終落地又近了一步。

征求意見稿擬不斷規范我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但在另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專家”甚至以混淆視聽的方式出現在健康養生、證券股市、時政新聞的輿論場中,也有越來越多的案例被證明是虛構,甚至故意顛倒黑白。

由于行業周期短,產業畸形爆發等原因,除極少數的明星平臺外,大多數自媒體存在“良莠不齊”的弊端。

統計數據顯示,相比于2005年由國新辦和信息產業部發布的原規定《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新修訂的意見稿增加了17條之多,總計達到50條。

一位互聯網新聞領域的從業者認為,目前大多數新聞類應用App需要取得許可。

據征求意見稿,目前,對于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準入門檻是新聞單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單位是新聞宣傳單位。此外,申請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或者發布平臺服務的主體,應當是依法設立兩年以上的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法人,并在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其中,即使是不做內容原創,只是做互聯網新聞轉載也是需要事先獲準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的,也要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對于轉載的具體要求,征求意見稿也作出了詳盡的要求。

商業機構發布信息是否需要許可?

有專家認為,征求意見稿的推出被認為“史上最嚴”的同時,也被視作“有效控制現有混亂網絡輿論格局的方法之一”,而它計劃實現的目的,在于應對不實的網絡輿論,及由此帶給公眾心理的干擾。

2014年8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業界將這一規定稱為“微信十條”。

而“微信十條”發布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入立“法”密集期,《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賬號十條”)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約談工作規定》(“約談十條”)也先后出臺。

其中,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準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換句話說,對于限制性的時政新聞的發布、轉載,只有兩種公眾號可以發布,一個是新聞單位、新聞網站的公眾號,另一個是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的公眾號,除此之外的公眾號,比如個人經營的自媒體,或將納入“禁止推送”的范圍。

但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認為,商業機構在經營自身的相關應用平臺時,一旦發布與自身活動相關的信息時,是否也需要事先申請“發布許可”?如果是的話,那又是否有資質來申請發布的主體資格?

不過,有專家認為,從2013年8月開始,騰訊在微信5.0版本中對公眾賬號進行了弱化。公眾賬號將分為訂閱號和服務號,其中訂閱號消息將被折疊。很多公眾賬號運營者當時最為直接的感受是文章打開率有明顯的下降。

因此,除了堅守微信公眾號,如今大多數的自媒體人更多在借助平臺發展。除了各式的自媒體聯盟,今日頭條、百度百家等眾多平臺普遍接受自媒體人的投稿。

“按照征求意見稿,今日頭條、百度百家等這些自媒體內容集中展示和分發的平臺也需要具備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資質,而且在未來政府對自媒體的管理中,這些平臺也將承擔一部分義務。”知名IT與知識產權律師趙占領認為。

各類公眾號將面臨大量洗牌?

除了繼續強調目前大部分網站依然不具備采編新聞的資質之外,活躍的自媒體及其運營商們可能將面臨平臺發展的新課題。

事實上,被外界視為此次修訂內容最大的變化之一,就是擬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范疇。

如果說之前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網站,修訂后的范圍囊括了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并且要求這些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之前都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僅如此,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的也應當提前獲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之前自媒體監管這塊更像是一個無人監管的領域,但是征求意見稿已經表明要將自媒體納入監管范圍的想法,至于以后怎么管就得看實施細節了。”一位自媒體人說。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征求意見稿所稱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

對此,有媒體人認為,提供時政類信息的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可能要面臨許可門檻。對于其他領域的新聞(電商、互聯網、娛樂等)暫時未受影響。估計大量的財經類、時政類公眾號將面臨洗牌的格局。

對于正在運營相關應用類App的運營商而言,他們即將面臨熱門產品的監管、如何加強自身監管等各種新課題。

不過,在趙占領看來,征求意見稿在最終落地執行的時候存在兩種可能。

“一種是把有關時政新聞的范圍限定更窄一些,為自媒體和其他新媒體的存在留更多的空間。另一種是即使最終沒有出更為細化的規則,但最終在執行層面不會把這個尺度把握得太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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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許可資質”?

按照“征求意見稿”,這一“許可資質”是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或社會動員功能的應用向社會公眾提供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以及提供新聞信息發布平臺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

“新聞信息來源的可追溯性”

即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完整、準確,不得歪曲、竄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在顯著位置注明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

什么是“時政新聞”?

所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是指時政類新聞信息,包括有關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社會公共事務的報道、評論,以及有關社會突發事件的報道、評論。“雖然說了時政類,但這個范圍說白了其實可以涵蓋目前所有的新聞。”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律師這樣解釋。

擬引入的“黑名單”

“征求意見稿”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總編輯負責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絡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制度,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記錄信用等級,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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